特许税协:上诉须依公众裁决指南 修正后法令不利纳税人

特许税协:上诉须依公众裁决指南 修正后法令不利纳税人

(怡保11日讯)马来西亚特许税务协会(CITM)会长达尼马莱表示,该会针对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99条(上诉权力)(修正)自今年2月实施后,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,已向财政部及内陆税收局提呈备忘录,并获得正面回应。

他希望当局商讨后,可以在未来数个月内,恢复沿用未修正的法案。

他认为,当局或以为不会有太多人针对税务上诉,才会修正,但事实上却影响所有人。

"根据相关法令,须依据内陆税收局的公众裁决(Public Rulling)指南,才获准上诉。”

根据未修正前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99条文,当局没有针对上诉人提供证据或文件,设下期限,这往往导致上诉程序被拖延,当时也没有规定须依据公众裁决的指南。

修正所得税法令应咨询

达尼马莱今日出席由马来西亚特许税务协会霹州分会举办的"霹州税务论坛”开幕仪式后说,该协会向上述单位反映后,获得的回应是,虽然法令已修正,但当局会尝试在相同法令下的131条文(有关差错或错误的扣减)上,接受纳税人上诉。

他希望当局在修正所得税法令前,先听取该协会意见,因协会在税务问题有丰富经验。

翟光强:上诉须符合2规定

马来西亚特许税务协会霹州分会主席翟光强向《南洋商报》表示,修正后的相关法令,需要上诉人符合两项规定,即在特定时间内上诉,否则就被取消资格,以及须符合内陆税收局的公众裁决(Public Rulling)指南。

他说,上诉是基本人权,不应受时间限制,并且公众裁决本身不是法令,只属于一些指南,不能对每件事情一概而论。

"例如报税时的减免项目,如父母的医药费,各别情况都不同,不能代表全部境况。”

翟光强指出,修正后的条例对民众及纳税人来说并不合理,而且内陆税收局的公众裁决指南,未必是代表财政部及政府的意思,一些单位对相关指南的诠释也不一样。

此外,他提及,该论坛每两年进行一次,希望日后会改成常年活动,让会员及相关人士透过论坛分享及交流。

上诉人拖延呈交证据 周芝简:税收局添麻烦

税务专家周芝简指出,在该法令修正前,一名纳税人若要上诉,一般程序上,内陆税收局将要求对方呈上证据及文件。

"举例,税收局设下3个月的呈交证据时间,惟上诉人却一直拖延,超过期限后,被税收局当着事情已解决,并按照原定程序征收税款。”

他说,不料,上诉人在时隔四五个月后,或会在所得税上诉庭上才出示相关证据及文件,为税收局增添麻烦,也需处理退款事宜。

"为免这类情况重演,税收局建议修改该法令,确保上诉人尽快提供所需资料。”

周芝简表示,目前税收局虽然同意将给予合理的期限,但实际的细节仍需商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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